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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06-06 09:00:36.0]  点击:4465  作者:z@hgs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

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城市公共交通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路权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方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新需求,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品质优先。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果。

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投入保障、政策性运营补贴等方面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政策扶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多元化发展。

3. 系统推进,深化创新。以需求为导向,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协同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积极作用。

4. 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出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分类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

三、发展目标

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优质多元、智慧高效、绿色安全、健康持续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开展中运量公共交通系统研究,推动中运量公共交通建设,持续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90%,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差距不断缩小。新建城市居民区周边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规划建设比例应达到100%,已建成区域要逐步实施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改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规制管理,100%建立完善补贴补偿机制和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

济宁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验收,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不低于30%,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21km/h,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达到8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达到10%,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30%。

各县(市、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0%,区人口100300万的县(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区人口不足100万的县(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5%,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2标台。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1. 规范规划编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强化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格落实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执行到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规划得到落实。进一步优化完善济宁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持续推进济宁至曲阜市域(郊)铁路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共交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立慢行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衔接,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引领低碳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全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等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 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要求,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合理确定公交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相关内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不符合的,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鼓励以TOD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设施建设。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为新能源车辆。优先布局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公交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加快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加快加氢站设施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1. 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精准财政补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可持续的票制票价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机制。统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港湾式停车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市级财政对纳入市以上发展规划的城市交通枢纽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 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 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具备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道路,应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设置分时段或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实现城市核心区域公交专用道连片、成网,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格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完善公交专用车道监控设施和标志标线系统,不用或者少用物理隔离,多用智慧城市管理手段,实行分时、分段动态化管理,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等手段,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公交专用道、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公交站点、公交场站周边违法停车、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公安局牵头)

3. 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大力推进公交信号优先,逐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保证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市公安局牵头)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1.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进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构,构建快线、干线、支线、微线等分层服务网络,持续改善公交可达性和便捷性。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特色服务,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深度和广度,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建设和应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适老化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新型智能交通运载工具应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泛在互联、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出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支付结算模式,探索“一卡通”等互联互通实体卡与移动支付方式的深度融合,提升便捷支付与创新应用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 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精神文明和党建宣传教育,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加大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全省城市交通“最美驾驶员”等选树宣传活动,积极培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牌,营造文明从业、诚信从业的浓厚氛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六)促进公共交通创新协调发展。

1.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实施车辆运行状态监控,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优化农村公共交通线网,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让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 促进综合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道路、铁路、航空客运发展,规划建设与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规模相配套的公交停车场站和综合枢纽等基础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 支持公交企业创新发展。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盘活经营性资产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支持公交企业资本多元化、业务拓展市场化,拓展行业相关辅业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内生动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健全政策体系。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保障。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为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专家智库和公益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格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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